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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公告告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

  公告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税务部门目前正在将提高纳税服务作为工作的重要任务,此公告的发布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纳税人与税务主管部门在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有利于营造和谐的纳税环境。


(新华网 200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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