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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金,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接受的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盖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取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其信息安全。